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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花蓮縣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091445A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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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約聘(僱)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以下簡稱專任教師助理員)及各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按時計酬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以下簡稱兼任教師助理員)
 之服務效能,作為續聘(僱)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考人員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臨時僱用要
點約聘(僱)之教師助理員。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指學校依業務需要,僱用之按時計酬教師
助理員。

 

三、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受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

(三)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
 

五、年度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其考核獎懲規定比照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辦理。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甲等者得優先續聘,考核丙等以下者不
得續聘。

 

六、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由本府及學校辦理,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如下
:

1、學生生活之照顧與輔導事宜占二十五分。

2、協助教師教學相關工作占三十五分。

3、充實本職學能占二十分。

4、其他配合業務占十五分。

5、重大記事占五分。

      前目考核項目內容及格式同花蓮縣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助理員
考核紀錄表(如附件)。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十月底,由本府評擬考核紀錄表後,將考核結
果通知各受考人員。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於四月底辦理年中考核。

(三)學校應於學期中辦理專任教師助理員平時考核,考核結果有待
改進者,應通知受考人改進。

(四)為進行考核需要,本府得至專任教師助理員服務之學校進行實
地查證,學校應配合辦理。

(五)本府應不定期抽查專任教師助理員出勤情形,抽查項目如下:

1、差假管理情形。

2、出勤登記情形。

3、服務狀況。

       前目抽查結果,應將遲到、早退、曠職人員及待改進事項
,列為年終考核參考依據,並予追蹤考核。

(六)依本要點考核之成績,應做為本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平時
及年終考核分數參考依據。

 

七、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由其服務學校辦理,學校應訂定該校兼任
教師助理員工作項目及考核規定。

(二)學校依前項所訂之考核規定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相關工作項目評量。

2、本職學能評量,兼任教師助理員職前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須達三十六小時以上,每年在職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須達
九小時以上。

3、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學生服務紀錄評量。

(三)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該學期考核,考核結果應送
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函報本府備查。

(四)學校應不定期抽查兼任教師助理員出勤及服務情形。
 

八、年終考核辦理後,經本府或學校核定不續聘(僱)者,應將解聘
(僱)通知書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受考核人員因本要點規定遭到解聘(僱),如有不服,得於收到
 解聘(僱)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對申
 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不服函覆者
,得於收到函覆之次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之決定,
 應自收受再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再
 申訴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邀請再申訴人及考核主管出席陳
 述意見。

 

十、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單位)、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決定後,仍再申訴者。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