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約聘(僱)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
(以下簡稱專任教師助理員)及各高級中學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按時計酬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以下簡稱兼任教師助理員)
之服務效能,作為續聘(僱)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受考人員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指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約用臨時僱用要
點約聘(僱)之教師助理員。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指學校依業務需要,僱用之按時計酬教師
助理員。
三、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第及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受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有曠職紀錄。
(二)事(病)假合計超過十二日。
(三)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
五、年度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其考核獎懲規定比照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
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考核要點辦理。
(二)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甲等者得優先續聘,考核丙等以下者不
得續聘。
六、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由本府及學校辦理,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如下:
1、學生生活之照顧與輔導事宜占二十五分。
2、協助教師教學相關工作占三十五分。
3、充實本職學能占二十分。
4、其他配合業務占十五分。
5、重大記事占五分。
前目考核項目內容及格式同花蓮縣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助理員
考核紀錄表(如附件)。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十月底,由本府評擬考核紀錄表後,將考核結
果通知各受考人員。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於四月底辦理年中考核。
(三)學校應於學期中辦理專任教師助理員平時考核,考核結果有待
改進者,應通知受考人改進。
(四)為進行考核需要,本府得至專任教師助理員服務之學校進行實
地查證,學校應配合辦理。
(五)本府應不定期抽查專任教師助理員出勤情形,抽查項目如下:
1、差假管理情形。
2、出勤登記情形。
3、服務狀況。
前目抽查結果,應將遲到、早退、曠職人員及待改進事項
,列為年終考核參考依據,並予追蹤考核。
(六)依本要點考核之成績,應做為本府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平時
及年終考核分數參考依據。
七、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作業規定如下:
(一)兼任教師助理員考核由其服務學校辦理,學校應訂定該校兼任
教師助理員工作項目及考核規定。
(二)學校依前項所訂之考核規定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相關工作項目評量。
2、本職學能評量,兼任教師助理員職前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須達三十六小時以上,每年在職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須達
九小時以上。
3、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學生服務紀錄評量。
(三)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辦理該學期考核,考核結果應送
該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函報本府備查。
(四)學校應不定期抽查兼任教師助理員出勤及服務情形。
八、年終考核辦理後,經本府或學校核定不續聘(僱)者,應將解聘
(僱)通知書書面通知當事人。
九、受考核人員因本要點規定遭到解聘(僱),如有不服,得於收到
解聘(僱)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訴,本府對申
訴案件之答覆,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不服函覆者
,得於收到函覆之次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再申訴;再申訴之決定,
應自收受再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再
申訴就書面審查決定之,必要時得邀請再申訴人及考核主管出席陳
述意見。
十、申訴或再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事實內容者。
(二)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單位)、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
(三)同一申訴事由經再申訴決定後,仍再申訴者。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