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民間團體經營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新住民
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新住民學習中心),提供外籍配偶及其家庭於社區內參與多
元文化學習活動之機會,增進文化交流與融合,並活化閒置校園空間,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教育處。
三、新住民學習中心由學校提供場地,由本府委由民間團體經營。
四、委外辦理經營新住民學習中心之項目如下:
(一)語文學習課程:我國語文及外籍配偶母國語文等教育活動。
(二)人文鄉土課程(含多元文化宣導活動):民俗節慶、傳統手工藝、戲劇樂
曲、鄉土建築、地方產業及古蹟等人文鄉土特色之各類教育活動,或於
外籍配偶母國文化節慶期間,辦理相關文化宣導活動,促進與國人民眾
文化交流。
(三)家庭教育課程:親職、子職、性別、婚姻、失親、倫理、多元文化、性
別平等、家庭資源與管理等教育活動,並鼓勵外籍配偶及其本國籍配偶
、家人共同參加。
(四)法令常識課程:憲政、移民法規、戶籍法規、國籍法規、民事、刑事、
社會秩序維護、消費者保護、教育、衛生福利、勞動及其他基本法律常
識。
(五)多元培力:提供外籍配偶各類生活技能之輔導學習,例如考駕照前之學
習輔導、烹飪、美容美髮、手工藝、家庭及幼兒照護、衛生環境及布置
技巧、數位學習及導遊等課程。
(六)其他各級主管機關因應實際需要開設之課程:例如志工培訓、生命教育
、終身學習教育、永續環境教育、反詐騙、反毒教育等,或統合衛生單
位依外籍配偶家庭組成之生命週期,提供具文化適切性之健康資訊。
前項項目除第二款為必辦項目外,其餘均衡發展辦理,避免僅以其
中一類為主,且外籍配偶與本國民眾參與人數比例應以三比一為原則。 新住民學習中心應配合教育部重點政策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或活動,
如:祖父母節(每年八月第四個星期日)或孝親家庭月(每年五月)等節日
議題。
五、新住民學習中心之師資來源如下:
(一)學校現有師資。
(二)社區大學師資或社區專業人士。
(三)外籍配偶本身:依其專長及文化背景擔任講師或助教。
六、新住民學習中心之補助項目及經費如下:
(一)教育部歷年所補助新住民學習中心購置之各項設施設備(指單價二千元
以上之物品),均應納入物品或財產列管,並應優先以新住民學習中心
原有之設施設備維修使用。
(二)新住民學習中心若需購置設施設備,得申請多國語文書報(典藏圖書均
屬資本門)、多功能摺疊桌椅或烹飪課程需要之用品等項目,並提供新
住民學習中心現有各項設施設備之物品或財產列管清冊及目前使用之
空間位置圖(自行繪製),供教育部審核。
(三)申請非屬前款之設施設備,或十萬元以上設施設備補助費者,應另提
出專案需求補助計畫書,說明購置必要性及擬安置空間,由教育部專
案審核。
(四)新住民學習中心如有停辦或終止之情形,教育部補助新住民學習中心
購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已列財產部分需移轉給新設立或仍存續之中心使
用,並填列物品清冊移轉單,經收受方簽收後,傳真或回傳影本至本
府教育處。
七、新住民學習中心之督導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訪視輔導小組:由本府教育處邀集督學、課程督學、學者專家或本縣
教育人員組成訪視輔導小組成員共六位,得併同本縣樂齡學習中心訪
視委員組成「終身學習教育訪視小組」執行,並准予訪視期間以公(差)
假登記前往。
(二)訪視輔導時間:每年訪視二次。
(三)訪視輔導獎勵:依二次訪視之平均分數給予獎勵或檢討。\
1、獎勵標準:二次訪視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評定為優等;平
均分數八十至八十四點九分,評定為甲等;七十九點九分以下,
評定為乙等。
2、獎勵辦法:評定等級為優等及甲等者,由本府頒發獎狀一紙。
3、優等者,得優先續辦計畫;甲等者,限期改善完畢並通過,得優先
續辦計畫;乙等者,本府將終止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