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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10047069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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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作
 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補助對象:

凡設籍花蓮縣(以下稱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無工作能力且未
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
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
急生活扶助: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
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二)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三)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
  境。

(四)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
  濟能力。

(五)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
  經濟困難。

(六)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實際居住本縣而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
之兒童及少年者。

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者且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未超過
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1.5倍、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
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
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
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
650萬元或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
活陷困,經村(里)幹事或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者。

三、申請方式:符合前點規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
之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若無法取得,可附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或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五)扶助對象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符合前點各項情形之相關文件。

四、辦理流程: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隨時受理申請,並由村(里)幹事主動發
  掘轄區內符合規定之弱勢家庭,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二)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得請申請人補正。
  如有需要提供其他戶籍資料,受理單位得向戶政單位洽詢(若
  為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三)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了解案情並於申請表填
  寫訪視摘要及完成初審,報請本府複審核定後通知申請人及副
  知各鄉(鎮、市)公所。

(四)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以
  個案方式轉介辦理;另若案家申請資料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得時
,可依社工員提供之訪視評估報告或由公所相關承辦人員
(或村
 里幹事
)實地訪查報告作為審核依據。

(五)符合扶助資格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00元,扶助期間以6
 個月為原則。扶助期滿前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
 員調查訪視,如扶助費用未支用於扶助對象之食、衣、住、行
、教育及醫療保健等基本生活所需,得停止補助。如認扶助期
 間有延長必要,以延長補助
6個月為限。

(六)已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而每月未超過新臺幣3,000元,經本
 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
 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得核予補助本作業規定與其他
 生活補助之差額,扶助期間以
6個月為原則,經調查訪視認有
 延長必要者,最多延長補助
6個月為限。

(七)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府按月撥款入扶助對象郵政存簿帳戶
 
(確實無法開戶者經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社工員評估
 核可後,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代替
)

五、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緊急生活
 扶助者,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緊急生活扶助外,並
 得視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本作業規定補助項目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