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
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教班分為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包含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
導班)及資賦優異類特教班(包含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
三 、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學前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特教班,每班置教師
二人;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置教師三人;特教班教師依法進用合格特教教師擔任。
四、學校設有二班(含)以上特教班,得設置特教組長一名。國中、小特教組長資格,以具備
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五、國民教育階段特教班每週學生學習節數請參照附表一,惟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在校學習時間
(包括上課時間及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早自習與午休時間為導師時間不
可排課,亦不可算成導師之授課節數。
六、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學前)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各校可依實際狀況酌予調
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方式(協同教學、分組教學或個別教學)。
七、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組長外,不得兼任其他一般行政
職務,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須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應檢附所減授節數課務安
排相關資料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七之一、特教教師兼任特教組長之授課節數,依據本縣國民中、小學行政組織及授課節數表之
規定,依所屬學校班級數之組長授課節數辦理。
八、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特教教師擔任特教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
總體節數分配,不得減少特教班每週上課總節數。
九、特教教師如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所減授節數應由合格特教教師(含代理教師)
以兼代課方式補足。
十、特教職務加給之核給,依據「公立中小學教師職務加給及工作費支給要點」及「公立中小
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表」之規定,員額編制內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
以一千八百元計算,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以六百元計算。
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及導師職務時,除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支給全額外,其餘特教教師(含兼
任非集中式特教班之其他特教班級導師、特教組長及一般行政職務者)應以其實際擔任特
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核給。
前項所稱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應不包含已支領鐘點費之超時授課節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