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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2: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終身學習教育訪視暨輔導小組組織章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1010472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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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教育,並輔導及強化終身
 學習機構之業務執行,特設「花蓮縣終身學習教育訪視暨輔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章程。

 

二、本小組辦理業務如下:

(一)協助本縣樂齡學習中心、新移民學習中心、社區多功能學習中
 心及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等終身學習機構發展。

(二)實際訪視及輔導各終身學習機構辦理情形:

1、樂齡學習中心:輔導中心辦理志工人力培訓相關課程、成
 立自主學習社團及其他辦理情形。

2、新移民學習中心:輔導中心培訓並運用外籍配偶擔任教育
 種子人員及教育服務人員、促進國人與外籍配偶認識多元
 文化及其他辦理情形。

3、社區多功能學習中心:輔導中心確實辦理社區學習活動、
 擬定與執行社區教育推動計畫及其他辦理情形。

4、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輔導各校關注學員之學習需求並提
 供轉介資訊,確實掌握並了解師資來源及其他辦理情形。

(三)配合及輔導本府辦理終身學習教育相關活動。

(四)配合教育部辦理終身學習教育相關活動。

(五)其他相關業務推展。
 

三、本小組置成員五至十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教
 育輔導團或校長兼任之,並准予訪視期間以公
()假登記前往。

 

四、本小組成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教育部補助之會議出席
 費及輔導訪視費用。

 

五、本章程自民國10111開始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