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縣農民,減輕花蓮地區因蘇花公路中斷
,造成蔬果運輸成本增加之負擔,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
(一)辦理蔬果共同運銷供應臺北、三重及桃農果菜批發市場之農民團體。
(二)辦理生鮮農產品宅配之農民團體。
三、補助期間: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布蘇花公路中斷連續達四小時以上,運輸車輛
確實無法通行,需改走其他公路或火車運送,依運輸契約內容所訂運費調整日
起至蘇花公路恢復通行運輸車輛為止。蘇花公路中斷達三日(含)以上者,爰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訂頒「蘇公路中斷農產品運費補助作業程序」由本
府研提計畫向農糧署爭取運費補助。
四、補助運送地點:由花蓮地區運送至臺北、桃園地區。
五、補助標準:辦理蔬果共同運銷供應臺北、三重及桃農果菜批發市場暨辦理生鮮
農產品宅配之農民團體:依契約內容所訂運費調漲規定,本府得考量農民實際
運輸成本支出增加,視本府當時財源狀況專案簽准後補足運費調漲差額。
六、補助作業啟動:俟蘇花公路交通恢復後,由本縣辦理蔬果共同運銷暨生鮮農產
品宅配之農民團體,依實際辦理數量,向本府申請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經費請撥:
農民團體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辨理結報請款。共同運銷部分,應檢附蔬果
共同運銷運費調漲前後契約書(或證明)及出貨(或簽收)單;宅配部分,
應檢附運費調漲前後契約書(或證明)及大、小件別出貨相關證明文件。
(二)核銷程序:
1、由本府彙整各農民團體申請資料後,即排定日程派員至農民團體辦理抽
查工作,抽查合格者,即待本府核定公文,俾憑辦理經費請撥作業。
2、為管控補助款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各項支用單據及佐證資料影
本送府審核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原始單據,供事後審核。
八、查核機制:
(一)本府得隨時派員或會同有關單位人員抽查、督導或考核執行情形,執行單位
不得拒絕或隱匿。
(二)查核項目及時間:
1、完成核銷後次年辦理查核,抽查案件比例至少為補助案件百分之二十。
2、查核重點:補助成效、經費運用及相關支用單據是否符合規定。如發現有
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之用、經費支用違反法令或虛(浮)報等情事者,
本府將限期繳回該補助款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三)受補(捐)助農民團體自行保存之各項支出單據,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之法
規等相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致有毀損、滅失等
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農民團體酌減嗣後
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九、本作業程序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