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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3: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企字第1010179445A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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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發展觀光條例第十九
條規定,增進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永續發展及加強與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協調,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觀光暨公共事務
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由本府管理之。

前項業務得委託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或立案團體
   (以下簡稱受委託管理單位)辦理,委託期間以四年為限。

 

       前條第二項受委託管理單位應擬具經營管理計畫書陳報本
府核定,包含項目如下:

一、劃設緣起、目的及範圍。

二、管理組織架構。

三、管理課題及策略規劃。

四、專業導覽人員培訓計畫。

五、導覽動線規劃。

六、財務計畫(含專業導覽收費基準及運用)。

七、旅遊總量及相關管制。

八、急難及防災緊急應變計畫。

九、其他經本府要求之事項。
 

      非花蓮縣縣民,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旅遊者,應申請
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

因日常生活、公務所需或其他特殊原因,有進入自然人文
生態景觀區之必要,經本府或受委託管理單位核定者,不
適用前項規定。

 

      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需繳付專業導覽費。

收費基準:每位專業導覽人員收費半天(約4小時)新台幣
800-1,200元、一天(約8小時)新台幣1,600-2,400元,每
次導覽人數不得超過20人。

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實際收費基準及導覽人數由本府公
告。

      專業導覽收費之百分之八十五為專業導覽人員津貼。其餘
各項收入用途如下:

一、與專業導覽人員管理相關之行政管理工作。

二、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生態保育工作。

三、專業導覽人員培訓、回訓、進修等相關工作。

四、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在行政區之社區營造工作。

五、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永續發展相關工作。

六、其他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推展相關工作。
 

       專業導覽收費應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納入縣府公務預算
以收支對列方式辦理,若有結餘應編入下年度預算。

 

      本府組成評鑑委員會,每年評鑑受委託管理單位執行第四
條各款事項之管理績效,以及有關專業導覽收支應用之審議。

前項評鑑結果,作為本府輔導及後續委託受委託管理單位
之參考;違反第四條管理計畫書而情節重大者,本府得終止委
託。

 

    條   評鑑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