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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7: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志願服務推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020138778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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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地政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提供公
益性服務,並規範本處及花蓮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志願
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推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所擬訂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自行辦理志工召募。

(二)遴選之志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健康足堪獨立擔任志願服務工作,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地政士考試及格。

4、地政士公會推薦之會員。

5、曾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或從事地政相關業務有經驗者。

6、退休公務人員。

(三)召募志工訊息應公開之。

(四)志工為無給職。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

1、志願服務的內函。

2、志願服務倫理。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2選1)。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以上各2小時,合計12小時。

(二)特殊訓練:

1、訂定12小時課程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並瞭
解在執行工作應有的角色與職責,使志工能成功地執行工作。

2、各所辦理地政教育訓練時,除依課程內容安排志工參訓外,
應將訓練訊息通知各所鼓勵所轄志工參加。

3、各所依辦理之場次及時間,指定熟悉地政業務之人員或聘請
專業人員進行法令研討、實務工作經驗分享。

 

四、志工之服務範圍

(一)引導服務。

(二)指導查閱土地重測前、後地號對照。

(三)指導查閱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四)指導使用電腦查詢服務系統。

(五)協助身心障礙人士辦理各項申請案件。

(六)提供相關地政法令諮詢服務。

(七)指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
訊及辦理登記、測量案件。

(八)宣導不動產交易安全及提供諮詢服務。

(九)協助測量工作。

(十)其他交辦工作。
 

五、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上
簽到(退)。

(二)填寫志工服務登記簿,簡要記載服務情形。

(三)參與各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妥善保管各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秘密。
 

六、志工之輔導管理

(一)本處

1、每年定期舉辦志願服務會報。

2、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地所轉知志工。

3、彙整及陳報各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所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
宜。

2、每年定期舉辦志工座談會,並將會議紀錄函送本處備查。

3、不定期更新網站之志願服務資訊。

4、於內政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案,並
隨時維護更新。

5、所轄志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予解任:

 (1) 妨礙業務執行。

 (2) 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地政業務及經營其
他商業行為。

 (3)假借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4)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七、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

(一)各所對於已完成法定教育訓練之志工申請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
務紀錄冊時,應依內政部所訂「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
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核。

(二)各所志工解任或不續任時,應收回其志願服務證。
 

八、志工之保障

(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二)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三)各所應為其所轄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九、志工之考核、評鑑

(一)各所應依第五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年對其所轄志工辦理考核
,並評定志工個人服務績效。

(二)本處每年至各地所考核其運用志願服務之辦理情形。

(三)本處對各所之考核應作成紀錄,並評鑑其績效與追蹤缺失之改
進情形。

 

十、志工之獎勵

(一)各所每年於地政業務志工座談會表揚服務滿一五0小時之優
良志工;累計服務時數達三00小時以上者,得予以獎勵。

(二)適時推薦志工參加內政部或其他機關之表揚。

(三)配合其他機關辦理志工表揚。
 

十一、各所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十二、各所志工從事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由該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賠償之各所
  對其有求償權。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