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善用社會人力資源,擴大民間參與,發揚客家文化,由志願
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特籌組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二、本要點所規定志工,係指經本府甄選,不占職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
、經驗、專業等,志願協助服務指定工作者。
三、本隊隸屬於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受本處指揮監督,隊址設於花蓮縣
客家文化會館。
四、本隊服務項目:
(一)客家文化會館值班服勤、展場導覽及各項客家展演活動之推廣等。
(二)客家文化會館演藝堂活動之協助。
(三)其他指派之專案計畫協助。
五、本隊幹部:
(一)本處各服務隊基於隊務推動需要,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五人及副組長五
人。
(二)隊長、副隊長應為本隊隊員並曾任相關服務領域志工二年以上;隊長由志工大會選
任之,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由隊長遴派。
(三)隊長出缺時由副隊長接任,並應即召開志工大會辦理補選,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為止。
(四)各組組長及副組長由隊長遴派,時間同隊長任期。
六、隊長職責:
(一)綜理志工各項業務,對外代表全體志工。
(二)督導與協調志工事務之企劃與執行。
(三)協助志工與本府各項業務之聯繫。
(四)召開志工大會、幹部會議及各項會議事宜。
七、副隊長職責:
(一)襄理隊長處理志工各項行政業務。
(二)隊長不克執行業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八、組長職責:負責組內志工聯繫交流、訊息傳達、輔導諮商及相關業務執行。
九、副組長職責:
(一)襄理組長處理組內志工聯繫交流、訊息傳達、輔導諮商及相關業務執行。
(二)組長不克執行業務時,得代行其職務。
十、志工職責:
(一)遵守各項志工相關法規,確實執行。
(二)服勤時,應注意守時、禮節、服裝整齊,依本處指示穿著志工背心或配戴志工
服務證,並確實簽到退。
(三)依照排定服務時間執勤。
(四)參加本隊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一、志工大會:
(一)本隊以志工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二)志工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隊長召集臨時會,會議主席由隊長擔任。
(三)志工大會之決議事項,應有志工半數以上之人員出席,出席人員之多數通過,始
得決議。
十二、志工大會職權:
(一)選舉與罷免隊長。
(二)表決議案。
十三、志工招募流程:
(一)報名:
1、報名資訊:由本處發佈新聞、活動宣導、公告於網站或逕洽本處。
2、報名資格:滿十五歲,儀容端正,口齒清晰,對於客家人文有專業知識,具
奉獻及服務熱誠,表達能力佳者。
3、未滿十八歲者需繳交未成年志工家長同意書。
(二)初審:依本處需要,以書面資料審核初審通過者,通知複選或完成入隊審查。
(三)複審:依本處需要,以面談方式進行能力測試,複選通過者,通知完成入隊審查。
參與志願服務之在學學生,服務時數可登入服務紀錄冊,尚未取得服務紀錄冊者,可由
本府開立服務學習時數證明書。
基於本隊業務推動需要須增加志工員額時,得隨時辦理招募。
十四、志工應配合本處政策需求,完成下列教育訓練課程並取得志願服務手冊:
(一)基礎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六小時課程者。
(二)特殊訓練:依志願服務法規定完成課程者,或本處開設客家文化及藝術內涵之認識
、導覽解說技巧及接待服務等相關訓練。
十五、本處志工之運作依下列規定:
(一)志工應依本處之工作需要,值班服勤、導覽解說或其他相關活動協助等工作。非本
處指派之服勤或任務者,不列入服勤時數。
(二)志工應依排定時間親自參與服務工作,按時出勤並簽到、簽退。
(三)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前三日通知本處。
(四)服勤時應依本處指示穿著志工背心,佩戴志工服務證,並注意儀容整潔。
(五)遵守政府機關一切法令規章,並不得對外發表不當言論或其它有損本處形象之言行。
(六)不得假藉本處名義在外招攬,或從事、舉辦任何活動,情節重大者本處將保留法律追
訴權。
(七)志工應盡量參與本處安排之教育課程及志願服務相關會議,本處應依志工參與狀況給
予研習時數與服勤時數。
(八)服勤中遇有無法處理之狀況,應立即向志工幹部或本處人員請求協助。
十六、本處志工之例行會議:
(一)志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臨時志工大會。
(二)志工幹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三)志工表揚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表揚前一年度表現優良之志工,得與志工大會併辦。
十七、本處志工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數:包括值班、參與或協助活動、參與志願服務相關會議,以及代表本處志願
服務隊參與成果展演、交流展演(含展演前排練)等。
1、花蓮縣客家文化會館值班服勤:
(1)全日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時數共計八小時。
(2)上午半日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時數共計四小時。
(3)下午半日班時間為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時數共計四小時。
2、其他服勤:依實際參與時數計算。
(二)研習時數:包括參與非屬上述服勤時數之本處所辦的教育課程等,依實際參與時數計算。
十八、志工服勤予以年度考核,績優志工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青績優志工予以獎勵,獎勵方式
另訂之。
十九、有下列情形者,由本處給予輔導,或逕予解除志工資格並退隊:
(一)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亦未聯繫隊長,年度累計三次以上。
(二)無任何原因或未經本處同意者,年度服勤時數未達四十八小時。
(三)行為不良、言論不當,有損本處名譽者。
(四)假藉本處名義,私自在外招攬圖利。
(五)私自向參訪者索取服務費用。
(六)將公有財物佔為己有或出售圖利。
(七)遭投訴反應服務態度不良,經查屬實並予以輔導,仍累犯二次以上者。
二十、有下列情形,給予懲戒:
(一)經排定勤務,遲到十五分鐘以上,立即取消當日值勤,並自次月起予以停班三個月。
(二)服勤期間無故離班,未安排服勤代理人,亦未通知隊長者,自次月起予以停班三個
月。
(三)服勤期間請假但未安排服勤代理人者,自次月起予以停班一個月。
二十一、本處志工得享有以下權利:
(一)於本處轄區內服勤、導覽解說及活動協助享本府辦理之志工保險。
(二)參加本處主辦之教育訓練、聯誼觀摩等活動。
(三)服務績效特優者,由本處推薦提報縣府遴選優良志工。
(四)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提出志願服
務榮譽卡申請,並向社會處報核。
二十二、本隊志工退出行列時,應於離隊前兩週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隊聲明退出並繳回背心及志
工服務證。
二十三、退隊後再申請入隊者,應符合招募、申請、甄選及訓練等作業程序。
二十四、志工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本處,若未主動通知致本身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二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