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族傳統祭祀文化及慰問傳
統祭師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設籍於本縣之原住民並為從事原住民族傳統祭祀典禮或重要歲時祭儀
活動(以下簡稱祭祀活動)之祭師,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核發慰問金
(申請書如附件一)。
本府於年度開始前行文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提
報轄內祭師名單資料後,列冊管理(表格如附件二)。
三、申請核發慰問金每人每一年度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四、申請核發慰問金,應於祭祀活動前十四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並通知
本府祭祀活動時間及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因不可抗力情事遲誤申請或申請案件係由機關依職權提報者,不
在此限。
五、本府自收受申請案件採書面複查後核定之,並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
人。
前項慰問金由本府於祭祀活動期間逕送被慰問人,並於簽名具領後
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