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研發,提
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產業發展,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稱之事業,且於
本縣辦妥登記者。
三、計畫內容應具有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特質,定義如下:
(一)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
「創新應用」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應用,應具有創新性或能
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
「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
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具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
、研發及應用等。
2、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縣之產業發展政策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3、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
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4、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並
創造具高質感、高互動呈現模式與體驗之創意數位內容。
(二)創新服務
1、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傳遞、提供及加值
等核心知識服務平臺、系統、流程、模式等建立。
2、以問題解決或需求為導向為基礎,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
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透過服務創新,
創新產業價值活動,或其他經本府認定之計畫範圍。
3、整合與運用相關技術,建構或展現具科技涵量、智慧價值之
創意設計,如:
(1)發展設計元素所需工具或平臺,建立產業所需設計元件庫
、基礎應用、設計工具。
(2)建立消費者、設計者、生產者彼此間之串連機制,促成跨
領域整合,達到少量多樣、平價高質的產品或服務。
四、申請人須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
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二)以「研發聯盟」申請者,係指三家(含)以上成員合作形式申請計
畫。(103年度暫不受理研發聯盟申請)
(三)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四)同一廠商申請本縣地方型SBIR計畫時,每一年度以申請一件為
原則,惟上一年度計畫尚未結案時,需有足夠研發團隊人力及財
力以因應廠商自籌款。
(五)無欠稅之情形,且五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創新研發專案計
畫有終止或解除合約紀錄者。
以「研發聯盟」申請者,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
人或國內、外研究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
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一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103年度暫不受理研發聯盟申請)
五、應備資料:
申請研發計畫者應備妥以下資料:(所附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蓋公
司、商業及負責人印章)
(一)計畫申請表一份。
(二)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
,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
工廠登記核准函(九十九年六月四日前通過申請之公司,未曾
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工廠登記證」代替,無工
廠者免附)等影本各二份。申請人如為商業,應提出相關主管
機關准予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最近一期「營業稅
申報書」影本各乙份,設立未滿一年之公司或商業得免繳交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四)最近一期「營利事業無欠稅之證明」。
(五)計畫書
1、個別申請:一式五份。
2、研發聯盟:一式八份。另應提出「SBIR研發聯盟合作協議
書草案」。(103年度暫不受理研發聯盟申請)
(六)最近一期「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七)申請人自我檢查表一份。
(八)切結書一份。
(九)進駐育成中心或開放實驗室之證明影本二份(未進駐者免繳)。
六、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申請人應備妥資料,送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地址:花蓮
市府前路17號)。
(二)收件日:
收件後申請資料之更替/補充/退還:
1、所提執行計畫書經通知正式收件後,不得更替抽換;與計畫
內容相關之書面文件資料得於正式收件日翌日起七日內補正
完成,惟執行計畫書不可更替,以一次為限。
2、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均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以委員會議方式審查,委員會議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訂之。
(二)申請案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審查;申請案文件欠缺
者,通知七天內補正完成,並自補正完成後二個月完成審查;
必要時本府得延長審查期限。
八、計畫期程及補助款編列原則:
申請計畫期程最長一年,惟不得短於六個月,若結案報告未完成者
,經本府同意後得延長二個月。
廠商提送計畫之總經費包括補助款及自籌款,編列範圍包括人事費
、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維護費、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等科
目,補助款最高不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且補助上限為一百萬元整
,而研發聯盟補助上限為三百萬元整。
九、計畫管考:
(一)計畫簽約:
1、核定函發文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簽約,申請人如未能依限辦理
,應敘明事由申請展延,經本府同意後得展延簽約期限(長
以一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受補助之權利。
2、核定計畫採全程審查、一次簽約。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備
妥計畫書及相關文件,並開立請款領據,送本府辦理簽約、
請款。
(二)補助款撥付:
1、核定計畫採二次付款:前項第二款之應備文件經審核通過後
撥付第一期補助款百分之五十,俟期末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
修正後結案總報告四份、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
面與內頁影本一份,經本縣地方型SBIR專案辦公室審核後,
移本府審核通過後再撥付第二期款項百分之五十。
2、本府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款專用,補助款如有結餘或孳息,
應自本府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繳回。
3、本府補助款之撥付,如有特殊原因,本府有權逕行調整補助
額度與補助款項撥付期日,簽約廠商不得拒絕。
(三)計畫管考
1、經本府查核屬實且未能於限期完成改善者,得終止計畫。
2、應不定期接受工作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之查訪,並於計畫結
束後三年內配合成效追蹤及參與本府相關成果發表、展示。
3、應於期中提送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皆含電子檔) 及工作紀錄
簿(研發紀錄簿),以了解計畫進行情況;期末應提送經費
動支會計報告(草案)、期中報告、簡報、結案總報告(草案) 及
結案簡報 (皆含電子檔),並應於預定之計畫期末結案審查會
議中簡報,俟結案審查通過後提出修正後結案總報告四份、
請款領據一份、補助款專戶存摺封面與內頁影本一份,且簽
證費用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
4、簽約廠商無正當理由停止本計畫之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經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計畫。
5、簽約廠商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之重大情事,顯然影響
本計畫之執行者,本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中止本計畫。
十、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人所有;惟政府基於國
家利益與社會公益,得以無償使用研究成果。
十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如經查證已獲政府
其他補助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五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
助。
十二、各年度計畫申請期限截止後不再受理收件。
十三、本府依據經濟部規劃「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
方型SBIR)」,由本府觀光處工商管理科編列經費,該部匡列三
倍之協助經費,作為輔導傳統及中小企業投入創新研發之經費。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