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各項原住民族競賽活動獎金
發放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
(二)登記立案之團體。
(三)個人。
三、本要點所稱競賽活動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競技活動。
(二)原住民族樂舞或創作歌謠競賽活動。
(三)原住民族工藝及表演藝術等人才培育活動。
(四)原住民族文化創意產業或農產業相關競賽活動。
(五)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競賽之活動。
四、本要點獎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全國性活動:
1.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獎金上限為新臺幣(下同)十萬元整。
第二名獎金上限為八萬元整。
第三名獎金上限為六萬元整。
技術獎項獎金上限為二萬元整。
2.個人獎金:
第一名獎金上限為新臺幣六萬元整。
第二名獎金上限為四萬元整。
第三名獎金上限為三萬元整。
技術獎項獎金上限為一萬元整。
(二)縣級活動:
1.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獎金上限為八萬元整。
第二名獎金上限為六萬元整。
第三名獎金上限為四萬元整。
技術獎項獎金上限為一萬元整。
2.個人獎金:
第一名獎金上限為四萬元整。
第二名獎金上限為二萬元整。
第三名獎金上限為一萬元整。
技術獎項獎金上限為五千元整。
前項獎金發放標準,本府得依活動計畫性質調整獎金額度。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