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內政部一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授中民字第一0二0三八一九九九號函,因
應審計部一00年三月二十八日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地方民意機關辦理出
國考察事宜列入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一0三年度中央對直轄巿及
縣巿政府計畫與預算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表」增修考核項目-縣政府是否
對於鄉(鎮、巿)民代表會代表出國考察事項處理情形加強輔導。
二、考核方式:
以書面考核為原則,必要時得實地考核。
三、考核人員:
由本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有關人員兼任。
四、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總分一百分(考核細項如考核評分表)。
(一)出國前提交出國考察計畫表,二十分。
(二)訂定出國考察報告規範,十分。
(三)提出國考察報告:書面或口頭考察報告,三十分。
(四)出國考察報告留存本縣各鄉(鎮、巿)民代表會管理,十五分。
(五)出國考察報告建置於網站,十五分。
(六)其他相關作為:十分。
五、考核日期:
每年四至七月份辦理。
六、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0三年七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