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原住民族婦女團體力量,以拓展
原住民族婦女新視野,提升對部落的影響力,特設「花蓮縣原住民
族婦女幹部工作會」(以下簡稱工作會),特訂定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工作會之工作項目
(一)推動原住民族婦女參與部落公共事務。
(二)提昇原住民族女性思辯能力及社會參與力,並創造參與公共事
務交流的機會。
(三)培育原住民婦女領導人才並營造部落特色。
(四)協助推動本府婦女政策、性別平權及婦女保護等工作。
(五)其他協助本府推動部落發展事項。
四、各部落置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一人,以共同組成工作會,其遴選方式
及任期如下:
(一)由各部落事務組長召開遴選會議,以設籍轄內族人共同推舉
產生之。
(二)部落提報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造冊送本府核定,工作任
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並依 核定程序辦理。
五、本工作會置會長一人,由本府遴派,協調各部落原住民族婦女幹部
及主管機關之連繫工作。
六、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任期中請辭、死亡或其他因素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者,應依第四點之方式,於三個月內重新遴選。
七、原住民族婦女幹部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
費。
八、作會每年召開會議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會長擔任主
席,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互推一人擔任
之。
九、原住民族婦女幹部遴聘服務期間,由本府統一辦理團體制服及團體
意外保險。但上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保險者,不
得重複辦理。
十、為加強原住民族婦女幹部之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每年得辦理教育
訓練及觀摩活動。
十一、工作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