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特定列管計畫之執行,以
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經縣長指定,由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以
下簡稱主辦單位)主辦,並召開專案會議檢討之特定列管計畫(以
下簡稱列管計畫)。
三、前點所稱專案會議,係專為列管計畫所召開之會議,由縣長(或副
縣長、秘書長)主持,各列管計畫主辦單位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備
妥相關資料出席並進行報告與討論,督辦參議或秘書列席,以提高
列管計畫執行品質及效率。
四、本要點之管制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列管單位)辦理。
五、平時追蹤管制:
(一)擬定計畫:
1、主辦單位應於指定為列管計畫後十日內研擬書面資料(如
附表一),提交專案會議審定後,三日內逕行登錄於本府
公務網站。
2、前款書面資料應視實際情形,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1)計畫目標。
(2)經費來源。
(3)工作項目(含內容概述)。
(4)執行策略。
(5)預定進度表。
(6)其他。
(二)自主管理:
1、主辦單位處(局)長或副處(局)長每週至少召開一次列管計畫
會議並作成會議紀錄(如附表二),經單位主管核章於會議
結束三日內送列管單位備查。
2、執行列管計畫與召開列管計畫會議,應切實依第七點各款規
定辦理。
(三)資料填報:每次專案會議前四日上網填報執行情形及問題檢討
等相關資料。
(四)列管作業:
1、建立並按時更新列管計畫檔案。
2、每月召開一次專案會議。
3、每季依本府特定列管計畫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
委員考評結果辦理獎懲。
(五)計畫調整:各列管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需調整計
畫內容、預算及進度者,準用「花蓮縣政府列管計畫調整撤銷
作業要點」規定,提出調整或撤銷計畫,並於簽奉核定後副知
列管單位。
六、各列管計畫由秘書長指派參議或秘書等負責督辦與查證,並參與列
管計畫會議進行討論與解決問題。
七、單位辦理列管計畫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主管應隨時追蹤、積極督促承辦進度;承辦人應主動並
確實履行主管交辦事項,落實自主管理精神。
(二)各單位間應加強橫向聯繫並建立合作機制,加速列管計畫執行。
(三)各單位主管及承辦人應熟稔列管計畫之各項相關法規、政策及
前例與作業程序,以掌握時效。
(四)各單位召開列管計畫會議應實際發掘問題,具體研討執行進度
、執行障礙,並提出可行策略方案。
(五)各單位對於提交審查計畫相關之委員會,如各級都市計畫委員
會、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行政院花東地區發展推動小組、本
府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專案小組、輔導高爾夫球場專案小組等,
均應主動與相關承辦人、委員交換意見,掌握審查原則及重點
,及時修正,俾節省流程。
(六)各單位應檢視列管計畫執行品質、監督履約廠商確實依約履行。
八、考核作業:
(一)考核方式:
1、考核小組應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評定考核成績送交列管單位
辦理獎懲。
2、各列管計畫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由考核小組視個案性質訂之。
3、視實際需要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查證方式辦理。
(二)獎懲標準:
1、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記功一次。
2、成績九十至九十四分:嘉獎二次。
3、成績八十至八十九分:嘉獎一次。
4、成績七十至七十九分:不予獎懲。
5、成績六十至六十九分:書面警告。
6、成績五十至五十九分:申誡一次。
7、成績四十九分以下:記過一次。
前項第一款考核小組之組織及職責由本府另訂之。
九、成績計算:
(一)同一承辦人負責二項以上計畫項目者,以其平均成績作為獎
懲基準。
(二)主管人員(含科長及正副處(局)長)之評核成績以所主管受考
評個別計畫之總平均計算。
(三)本要點評核之各項計畫,如在同一年度內已依本府其他規定考
核並獎懲者,不再辦理獎懲。
十、各單位執行之各項列管計畫,其績效由列管單位依考核小組考評結
果,簽請縣長核定後,依本要點辦理獎懲。
十一、列管單位辦理本要點之列管計畫人員依機關規定獎懲。
十二、考核小組建議事項,主辦業務單位應確實辦理改進,並將改進辦
理情形之佐證資料送列管單位彙整,並列入下季考核獎懲之依據。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列管單位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