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身障者)無障
礙通行環境並保障基本權益,特開辦復康巴士營運服務(以下簡稱營運服
務),並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服務區域:
(一)花蓮縣十三鄉鎮市。
(二)跨縣境:提供台東縣關山鎮及長濱鄉以北,往返花蓮縣玉里鎮、卓溪
鄉或富里鄉的交通接送服務。惟起、訖點之一端必須為花蓮縣玉里鎮
、卓溪鄉或富里鄉。
三、除需全臥床且無法乘坐輪椅者外,對下列身障者提供服務: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且經專業人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得申請接送:
1、巴氏量表平地走動項目為五分以下。
2、重度以上視障。
(二)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准立案之身障機構(團體)申請於縣境旅
遊接送服務,按下列規定申請:
1、申請身障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團體)應檢具旅遊活動計
畫明細(註明所需車輛型式及升降設備需求)及參加人員名冊
(註明人數及所需乘坐空間)向本府委託復康巴士營運服務之服
務提供單位(以下簡稱營運單位)提出申請。
2、營運單位於不影響前款一般就醫(養、業)接送服務前提下,得
按營運人力及服務能量,檢具提供服務所需費用明細(費用應加
計必要保險費、油料、司機應計法定加班薪資及出勤餐費等),
轉陳本府審查。
3、本府經審查專案核准後函復申請機構團體並副知營運單位,其服務
權益事宜均由申請機構團體及營運單位按簽訂服務契約內容履約執
行。該服務接送契約屬訂約雙方事項,因接送服務所生爭議,均應
由訂約雙方負責。
四、接送服務項目之順序及次數限制:
(一)就醫、就業、就養。
(二)社會參與(配合花蓮縣政府活動調度)。
(三)洽公 (至花蓮縣政府或各鄉鎮市公所及郵局)。
以上服務項目每個案每週以四次(來回八趟)為限,以就醫為優先,
其他項目次之。
(四)縣境旅遊接送:每申請機構團體每年以二次為限,但本服務不得影響
前款申請就醫(養、業)接送申請人接送服務。
五、營運服務時間及預約登記方式如下:
(一)申請就醫(業、養)、社會參與及洽公:
1、申請人應於營運單位之上班時間,於乘車之日前七天至乘車當日
,以電話方式預約。
2、服務時間:
(1)一般服務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週一至週五晚間視預約狀況延長服務時間。
(2)週六視預約狀況營運。週日、國定假日及勞動節視營運單位
之車輛及駕駛員調度狀況提供服務。
(二)縣境旅遊接送:依受理申請順序核定並按專案核定內容及時間出勤。
六、申請服務之收費,以本府公告計程車費率為計費基準,並按下列標準補助:
(一)花蓮縣境內:
1、低收入戶檢附證明文件者全免。
2、非低收入戶以花蓮縣政府公告計程車費率百分之五十計算。
(二)跨縣境:依花蓮縣政府公告計程車費率收費。
縣境旅遊接送按專案核定費額由營運單位收取,不適用前項補助規定。
七、營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管理駕駛人員及車輛:
(一)駕駛人員:
1、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身心健康且無不良嗜好。
2、無不良肇事紀錄或不適任駕駛之刑事前科紀錄。但依更生保護法
輔導就業者,不在此限。
(二)車輛:
1、車輛應置有輪椅昇降設備、滅火器及擊破器等設備,並定期保養
維修及清潔。
2、應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乘客保險。
3、應符合相關監理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法規規定。
八、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