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推動與整合本縣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工作,強化
拓展照護網絡連結功能,提升縣民心理健康進而降低自殺發生率,特設置花蓮縣心理健康暨自殺防
治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強化心理健康促進之基礎建設。
(二)協調與整合跨局處之心理健康資源與網絡。
(三)精進心理健康政策之執行成效。
(四)推動自殺防治策略及降低自殺率。
三、本會之組成與成員如下:
本會置委員計有十三人至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指派業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代表七人,由社會處、教育處、原住民行政處、民政處、動植物防疫所、本縣
警察局、本縣消防局等局處所首長擔任。
(二)公共衛生、精神或心理衛生及法律領域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三)民間相關機構或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前項第一款委員不克出席得由首長指定代理人出席。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分設職場、社區、校園及原住民四項工作小組,分別掌理推動下列有關事項:
(一) 校園工作小組:
由教育處負責,綜理轄內兒童、青少年及轄管學校員工及師生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工作與針對高
風險學生予以提供轉介及特殊保護措施。
(二)社區工作小組:
由衛生局負責,規劃推動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工作及召開年度自殺防治重點族群工作計畫,辦理
社區各場域、高風險族群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及辦理自殺防治教育訓練、通報個案列管追蹤,並
視個案需求提供相關資源連結及轉介。
(三) 職場工作小組:
由社會處負責,綜理轄內各勞動職場員工、推動長期照護機構員工、加強特殊際遇族群及新住
民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工作。
(四)原住民工作小組:
由原住民行政處負責,推動在地部落組織心理健康促進相關工作,規劃因地制宜之自殺防治措施
及自殺防治相關宣導活動。
前項各組業務報告人員由相關業務單位指定或遴派之。
五、本會相關規定
(一)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主席。
(二)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三) 本會設置幹事二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就現職人員中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業務。
(四)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理。
(五)本會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學者專家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衛生局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