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縣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解決突發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規定,特設花蓮縣食品安
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作為。
(二)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之對策與諮詢。
(四)針對特定食品安全議題研究、規劃。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以下簡稱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觀光處(以下簡稱觀光處)處長。
(六)本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政風處)處長。
(七)本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八)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九)專家、學者。
四、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出缺時得 補派(聘),補派
(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 務;幕僚工作由衛生局
辦理。
六、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或指派一名委員召集並主持。
七、本會報下設有「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 組成員由衛生局、環境
保護局、警察局、教育處、農業處、觀光處、政風處、消費者保護官室人員組成,平時任
務依各局處業務職掌分工辦理(如附件)。
八、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九、本會報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
列席。
十、本會報於必要時,依召集人指示,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並指派適當人選擔
任指揮官,依本會報工作小組各局處權責分工執行相關任務。
十一、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