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青年安心成家住宅專案-黃金店面(以下簡稱黃金店面)
承購資格審查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二、申請承購黃金店面之申請人,需為年滿二十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申請登記日為計算基準。
三、同一戶籍(即同一戶號)僅能承購一戶,並以家庭成員一人提出申請為限,已取得本證明
者,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家庭成員包含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
四、黃金店面開放承購戶數(以下簡稱總戶數)依下列申請人設籍情形,按比例分配之:
(一)戶籍設籍於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總戶數之百分之五十。
(二)戶籍非設籍於本縣:總戶數之百分之五十。
五、 非設籍於本縣之申請人,如取得承購黃金店面之承購資格,應於黃金店面所有權移轉登記
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戶籍遷入本縣。
六、 申請承購黃金店面之時間及審查相關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七、 黃金店面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依原售價強制買回:
(一)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
(二)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虞者。
(三)戶籍遷出或未依第五點之期限設籍於本縣者。
本府為確保前項原售價買回權,得訂定相關措施。
八、 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申請人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五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
外,不得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為保全本府強制買回之權利,申請人應於辦理簽約時,同時簽署預告登記同意書,始完成
承購手續。
九、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府得另以公告補充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