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合併學校(以下簡稱合併學校)文教活動
經費之支用及審核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民國八十九年以後合併學校之學區內辦理文教活動,應自行初審活動計畫及
活動預算明細後,函送本府複審。補助經費由本府統一編列,每年每校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三、依本要點補助之文教活動如下:
(一)學校學生社團活動。
(二)社區文教活動。
前項文教活動之教師鐘點費內聘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結
基準表核給,外聘為新臺幣四百元整。
四、補助前點文教活動經費支用之項目標準,悉依花蓮縣各年度所屬各機關學
校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