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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2: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50063872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暨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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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內部控制,提升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花
        蓮縣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宣導。
     (二)各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之諮詢審議。
     (三)督導各主管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作業。
     (四)備查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
     (五)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諮詢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
        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之;置委員七人,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政風處處長。
      (四)本府人事處處長。
      (五)本府觀光處處長。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機關(單位)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
        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並得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召開
        工作會議,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出席之專家或學者
        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預算項下支應。

八、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得依相關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