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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督導考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字第1050056638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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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轄內各鄉(鎮、市)公所
    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績效,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每年考評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三、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應依考評
         紀錄表(如附表一)所列督導考評項目、考評內容及權重配分
         備具簿冊,接受本府考評。
   (二)本府辦理督導考評時,考評結果應記載於前款考評紀錄表,缺
         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考評結果(如附表二)連同考評
         成績(如附表三)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改進,各鄉(鎮、
         市)公所並應填具建議事項改進情形表(如附表四),將改進
         執行情形報送本府。

四、對於各鄉(鎮、市)公所當年度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督導成績經
    二次考評,平均計算等第如下:
   (一)特優: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乙等: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六)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五、獎懲:
   (一)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特優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記功一次。
   (二)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優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三)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甲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四)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乙等之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
         不予獎懲。
   (五)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丙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六)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丁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申誡二次;連續二年核予丁等之鄉
        (鎮、市)公所,得予主辦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記過一
         次。
         同年度有明顯改進情形者,對該所之獎懲事宜,本府得視改進
         情形酌以調整,不受成績等次之限制。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