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考評轄內各鄉(鎮、市)公所
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績效,以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評時間如下:
(一)定期督導考評:每年考評二次,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執行。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視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三、督導考評方式如下: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應依考評
紀錄表(如附表一)所列督導考評項目、考評內容及權重配分
備具簿冊,接受本府考評。
(二)本府辦理督導考評時,考評結果應記載於前款考評紀錄表,缺
失事項除當場指正外,應彙集考評結果(如附表二)連同考評
成績(如附表三)函請各鄉(鎮、市)公所改進,各鄉(鎮、
市)公所並應填具建議事項改進情形表(如附表四),將改進
執行情形報送本府。
四、對於各鄉(鎮、市)公所當年度辦理耕地三七五租佃業務督導成績經
二次考評,平均計算等第如下:
(一)特優:成績達九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者。
(三)甲等: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乙等: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五)丙等: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六)丁等:成績未滿六十分者。
五、獎懲:
(一)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特優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記功一次。
(二)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優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三)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甲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四)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乙等之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
不予獎懲。
(五)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丙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六)督導成績經當年度評定列丁等之鄉(鎮、市)公所,得予主辦
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申誡二次;連續二年核予丁等之鄉
(鎮、市)公所,得予主辦業務人員及主辦業務主管記過一
次。
同年度有明顯改進情形者,對該所之獎懲事宜,本府得視改進
情形酌以調整,不受成績等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