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花蓮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為防治慢性病及結核病以增進國民健康,特設花蓮縣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
隸屬花蓮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所置所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四 條 本所得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組。
二、行政組。
前項各組置主任,醫療組主任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行政組主任由衛生局薦任科員兼
任。
第 五 條 本所置主任、醫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醫事放射師、護士、醫事放射士。
第 六 條 本所會計、人事業務,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第 七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八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定,報衛生局核定。
第 九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零七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