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違規查處作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規則」第五條規定設「花蓮縣政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執行時遭遇爭議或疑義案件之處理。
(二)督導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之追蹤列管事項。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之執行事
宜。
(四)其他違規取締相關事宜之處理。。
三、本小組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組員由下列人員派
兼之:
(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科長。
(二)農業處水土保持科科長。
(三)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及水利科科長。
(四)觀光處工業管理科科長。
(五)民政處宗教禮俗科科長。
(六)行政暨研考處法制科科長。
(七)地政處地用科科長。
前項組員任期依其本職期間兼任,並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置幹事二至三人,由地政處人員派兼,辦理小組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小組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政處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