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變賣縣有報廢之動產,特建
置「花蓮縣政府財物拍賣網」(以下簡稱拍賣網),並訂定本使
用規範。
二、使用拍賣網之瀏覽器設定為IE7.0版以上。
三、本使用規範為雙方買賣契約之一部,買方於出價競價前應加入會員
,詳細審閱並同意本使用規範及評估物品說明、交貨方式、條件等
訊息,一經決標,買賣契約即行成立,雙方各負給付價款及交付標
的物之責,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四、拍賣網拍賣之物品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本縣中央機關及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經管國有及鄉(鎮、市)有(以下簡稱賣方)
報廢之動產。其他非上述機關、團體或個人之物品拍賣,不適用本
使用規範之規定。
五、每一標案拍賣期程為十日,出價後縮短成至多五日為競價期間(以
系統主機時間為準),並以拍賣截止時間為競價結束時間。
六、出價以底價開始,並依單價或總價之不同按級距出價。
前項級距由本府訂定並公告於拍賣網,變動時亦同。
七、拍賣之物品均應公佈底價,一旦出價即表示同意交易條件,經確認
後即不得撤回;該物品經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後以最高標者得標;如
競價期間僅一人出價,以出價人為得標人。
八、決標價格於新臺幣二萬元(含)以內,得標人可選擇至臺灣銀行或指
定便利商店繳款;決標價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應至臺灣銀
行繳款。
前項決標價格不含便利商店代收手續費。
九、得標人應依拍賣網公告方式向管理機關辦理領貨事宜,如有得委託
管理機關託運交貨者,運費另計。
十、競價不得以操縱、干擾或其他方式妨礙拍賣之進行。
買方違反前項規定或會員資料登載不實者,本府得永久停止其會員
權益,拒絕其登入拍賣網。
十一、決標後,將於拍賣網【查詢得標案】內公告,買方應自行上網查
閱,管理機關於決標後以得標人指定之電子郵件帳號以E-mail通知
得標。倘得標人未接獲得標通知者,請自行依本使用規範第十二點
規定辦理。
十二、得標人應於得標後自行上網查詢得標情形並下載繳款單,於得標後
五日內至臺灣銀行或指定便利商店繳款。
得標人逾期未繳納視為棄標違約,得標之物品任由賣方處理,得標
人不得異議。
棄標物品一件暫停會員資格三十日,達二件者暫停會員資格六十日
,達三件者予以永久停權。
十三、管理機關於收受款項確定後七日內出貨。
十四、得標人於繳款後,即可憑臺灣銀行或便利商店繳款單收據及身分
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領貨。
得標人於繳清價款後,管理機關應通知得標人限期七日內領貨。
得標人逾期仍未領貨,或委託送貨因無人受領而未送達者,或有
無法通知之情形者,管理機關得逕解除雙方買賣契約,不另行通
知,貨品任由管理機關處理;得標人應證明身分,於解除契約後
三十日內向本府財政處申請無息退還扣除百分之十處理費後之餘
額,不得異議。
依前項解除契約之件數與第十二點第三項之棄標件數合併計算。
十五、本使用規範指定日期期間之末日遇例假日、週六或週日得順延
一日。
十六、拍賣網之物品,依現貨現狀拍賣,並按管理機關指定時間及地點
開放現場看貨。參與投標者可至現場審閱拍賣物,參與投標者於
出價前應事先充分瞭解拍賣物不具新品之通常內容與效用。得標
人於繳足得標價額並收受拍賣物後,不得主張瑕疵擔保,亦不得
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十七、拍賣及競價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管理機關事由致服務中斷者
,管理機關應按中斷服務期間延長之,如致系統運作錯誤者,按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並公告之。
十八、本使用規範如有任何修正或引進新服務項目時,修正內容隨時公
布於拍賣網公告欄,並自公告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