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表現優良之消費者服務中心志工
隊志工(以下簡稱消保志工),特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以下簡稱本室)每年辦理一
次。
三、本室應依消保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每年辦理評比與表揚作業。
四、本府消保志工評比與表揚之方式如下:
(一)全勤服務獎:當年度於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出勤(含教育訓
練)比例百分之百,公開表揚並頒贈新臺幣一千元(含)以
下等值禮品一份。
(二)熱心服務獎:當年度於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代班次數排名第
一,公開表揚並頒贈新臺幣一千元(含)以下等值禮品一份。
(三)稽核服務獎:當年度參與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各項消費者保
護業務查核時數前三名,公開表揚並頒贈新臺幣一千元(含)
以下等值禮品一份。
(四)幹部服務獎:當年度擔任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隊長、副隊長及
各組組長,善盡管理之責,公開表揚並頒贈新臺幣一千元(含)
以下等值禮品一份。
(五)長青服務獎: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八十歲暨當年度於
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缺勤(含教育訓練)次數未達三次,公開
表揚並頒贈新臺幣一千元(含)以下禮品一份。
前項各獎項同一志工不得重複領取。
五、志工於本府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如有對外推薦表揚機會,本府將
依相關甄選辦法,推薦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