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災害防救法及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公路法及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
則、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等規定辦理。
二、目的:
花蓮縣轄內車行地下道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害危險之虞時,循本
程序即時封閉車行地下道,保障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並使車行地
下道運輸功能所遭受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三、適用範圍: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轄管之車行地下道, 於發生災害或有發生災
害危險之虞時,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封閉。
四、警戒時機: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颱風陸上警報或豪雨特報或相關機關
(單位)發布列為警戒區域者,或為鄉(鎮、市)公所判定該車行
地下道屬豪雨期間易致淹水影響安全者。
(二)經分析雨量或氣象等資料,由鄉(鎮、市)公所勘查、認定需
要者。
(三)接獲用路人、鄉(鎮、市)居民、警政機關(單位)反映,經鄉(鎮
、市)公所勘查、認定車行地下道內積淹水水位達五至十公分
(警戒值)者。
五、封閉時機:
(一)車行地下道之封閉時機:當車行地下道最低處累積水位達十
五公分(行動值)或依現地狀況檢討分析後訂定之封閉值,致
影響交通車輛通行。
(二)經鄉(鎮、市)公所或巡檢單位判定有下列情事,雖未達封閉
行動值,仍得提前辦理封閉:
1、車行地下道結構現況或排水設施、設備測試後運轉功能不
佳。
2、夜間無法辨識出車行地下道狀況時。
3、發生事故導致部分車道受阻或交通阻斷。
4、發生強烈地震、海嘯及火災且產生災情阻斷交通。
5、維護單位或巡檢單位發現異常。
6、經評估有危害用路人安全之虞。
7、其它天然災害或人為事故等事件。
六、任務分工:
(一)詳車行地下道封閉任務編組表。(附件一)
(二)車行地下道巡檢單位:
1、封閉作業: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花蓮縣政府建設處。
2、協助單位:警察、消防、醫院等單位。
七、封閉作業程序:詳如封閉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陸上颱風警報前或
豪雨特報後,公所應予判斷,依需要通知管制組待命。
(二)管制組巡檢人員巡視車行地下道有無積水情形,如淹水達警
戒值(五至十公分)或車行地下道有異樣,恐有影響交通通行
之虞時,則進入警戒時機,管制組應即時回報各鄉(鎮、市)
級應變中心指揮官,視需要通知警察機關(單位)進場協助維
持交通。
(三)當淹水達行動值(十五公分)有淹水之虞,管制組經判斷有封
閉必要,應立即通報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由現場指
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封閉指令,並由各鄉(鎮、市)公所
要求警察機關(單位)協助管制交通並派員布設第一階段簡易
封閉設施(原則車行地下道兩端同時布設,簡易封閉設施如
警示帶、交通錐、蜂鳴器(視狀況佈設)、警示燈等),防
止用路人誤闖。並由通報組通報災害應變中心。
(四)完成簡易封閉設施後,由各鄉(鎮、市)公所派員辦理第二階
段完整封閉設施(如充水式或RC護欄、拒馬、交通錐、警示
燈等)完成封閉作業,並由鄉(鎮、市)公所於車行地下道兩端
適鄉(鎮、市)點架設替代路線告示牌及指示標誌,必要時報
告現場指揮官或其指定代理人要求後勤支援。
(五)通報組依照規定辦理行政通報(依序災情傳真、登錄網站及
通知災害應變中心發布新聞),通知管線單位檢查附掛管線
,通知警廣、媒體發布封橋及繞道替代路線訊息,知會中央
道路管轄單位。
八、封閉開放作業程序:
(一)車行地下道封閉原因消失,車行地下道經檢查後確認安全無
虞時,由鄉(鎮、市)長或其指定代理人下達開放通車指令。檢
查項目應至少包括淹水情形降至警戒水位五公分以下、車行地
下道結構情形等構件無持續變化或受損情形。
(二)撤除交通阻絕管制設施開放通車。
(三)依規定辦理恢復通車。
(四)各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課長或其指定代理人視需要得指示
人員持續現場觀察邊坡狀況保持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