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轄內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
各機構)建立災害應變整備機制,確保住民及員工安全,降低損害
並迅速復原,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災害,包括下列各項: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海嘯等天然災害。
(二)公共安全事件:火災、爆炸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
線路災害及其他因公共設施產生之傷害。
(三)重大危害之傳染病。
三、本府災害應變處理原則如下:
(一)備災階段:
1、各該機構主管單位:
(1)負責統計機構安置人數與工作人員人數。
(2)建立、更新各機構之地理位置資料。
(3)更新各機構緊急聯繫窗口。
(4)建立各機構災時通報機制。
(5)要求各機構定期陳報應變計畫與災害應變演練成果。
(6)預備機構疏散後適宜長期異地安置之替代空間。
(7)機構補助相關事宜。
2、災害救助管理單位:
(1)依據各該機構主管單位提報之地理位置資料,送各相
關單位檢視災害潛勢情形。
(2)建立各鄉鎮市臨時收容場所資料。
(3)整備緊急民生物資供應機制。
(二)應變階段:各機構因災害而有立即疏散、交通中斷之虞,本
府應啟動災害應變小組,依下列模式應變:
1、各該機構主管單位:
(1)受理各機構重大災害之通報。
(2)負責統計機構現有人數、撤離人數、異地安置人數;
於縣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依規定時限登打於災害應
變中心通報系統。
(3)撫慰金相關事宜。
(4)出動適當交通工具協助機構撤離至異地收容地點。
(5)確定適宜之短期收容安置處所。
(6)確立長期異地安置處所及相關措施。
(7)機構補助相關事宜。
2、災害救助管理單位:
(1)調度、協調鄉、鎮、市公所及府內外各單位協助撤離
、臨時收容安置事宜。
(2)緊急調度民生救濟物資供應受災機構。
(3)辦理跨單位應變聯繫會報。
3、社工單位:
(1)災害發生後,若因災害情勢評估嚴重,而有異地收容
之需求時,至異地災民收容處所指揮開設事宜,並調
派社工人力先行進駐準備安置事宜,如清點物資、床
位登記分配規劃、設施設備檢視與加強等,並視需要
協調相關單位(民政處、鄉公所、原民處、衛生局、
警察局等)提供聯合服務。
(2)統籌協調調派本府社工人力,以因應災民收容所之輪
值。負責災民收容所文書、庶務、安全管理、及其他
服務事項。
四、各機構應針對可能發生之災害,加強整備,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成立應變小組,明確劃分工作權責,並由各機構負責人擔任
召集人。
(二)針對各種災害,訂定應變計畫及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三)定期辦理住民與員工防災之安全教育講習及演練,並作詳細
紀錄。
(四)貫徹各項工作流程:各機構應訂定各項工作正確流程,提供
員工遵循執行,減少危機事件發生。
(五)建立緊急通報系統,並隨時更新資料。
(六)強化安全防護措施,各項救援、防護及逃生設備應定期維修
及更新。
(七)建立各機構發言人制度,加強與媒體之聯繫。
五、各機構針對各類災害,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標準處理程序:
(一)啟動應變機制:
1、上班時間:
依各機構訂定之災害應變處理流程辦理。
2、非上班時間:
值日人員遇有機構受重大災害影響之情形時,應代表各機
構負責人緊急調度指揮人員妥適處理。
(二)現場緊急處理並通知各機構負責人。
(三)依應變小組分工權責辦理:
1、報案:視事件性質向本府或轄區派出所、消防隊請求協助。
2、通報:通報家屬及本府。
(四)召開應變小組會議。
(五)確定後續處理工作,並研擬善後計畫。
(六)檢討及善後處理。
(七)建立完整處理紀錄。
六、各機構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下列時限通報(非上班時間亦同):
(一)初報:
對於下列事件,應自獲知十分鐘內通報本府各機構管理窗口
或災害應變中心,並於三十分鐘內傳真重大災害通報單(附件
二)。
1、重大災害。
2、經醫師診斷罹患傳染病或疑似罹患傳染病致死。
3、有疏散撤離或對外交通中斷之虞。
(二)續報:
本府將依各機構初報內容給予續報時限,各機構依續報時限
傳真危機事件通報單。
(三)結報:將危機事件相關表件及完整處理紀錄函報本府。
七、本原則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