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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8: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觀光文宣與圖片授權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觀銷字第1060159909號 函
法規體系: 觀光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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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資源行銷花蓮與著作權之保
        護,開放第三人得自行印製使用本府觀光文宣與圖片,規範申請授
        權相關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辦單位為本府觀光處。

三、本須知所稱之觀光文宣與圖片為本府觀光處權管之觀光文宣與圖片。

四、有使用本府觀光文宣圖片需求者,應具備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五、本須知適用對象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觀光旅遊相關合
        法業者(如:旅宿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大眾運輸業、餐飲業、
        食品業)或其他經本府同意之申請人。

六、申請人可至「花蓮觀光資訊網」下載授權申請須知、申請書或親自
        至主辦單位索取。

七、申請人應檢附授權申請書、預印製之設計樣稿及相關證明文件,送
        主辦單位審查。

八、申請人使用本府觀光文宣與圖片應標記「花蓮縣政府授權使用」。

九、申請人應依申請用途使用主辦單位提供之圖像,不得違法提供複製
       、下載、或將本申請授權內容再轉授權於其他第三人。

十、本府觀光文宣及圖片授權期限以申請人該次申請發行數量為限。

十一、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應函知申請人;如通過者,主辦單位將提供
            授權項目之檔案。申請人應依據審查結果通過之設計樣稿及數量
            印製,並於印製完成後提供成品二份函送主辦單位備查。

十二、申請人經主辦單位授權取得圖檔後,方可運用於輸出、沖洗展示
           、文宣及印刷品;如有其他特殊用途,應於申請書註明,經主辦
            單位同意後始得使用。

十三、申請人基於營利目的使用或公開發行者,除檢附申請書及預印製
            之設計樣稿外,另須檢附書面企劃書一份,敘明用途、發行日期
           、發行數量、語文別、發行地區、售價等內容,經本府審查同意
            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