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非都市土地開發區周圍產
生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其他公共利益之影響,而向開發者所徵收之
費用,特設立花蓮縣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
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三、本專戶應在本府代理公庫銀行或委託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辦
理本專戶收支保管及運用之業務,專戶之設立得依本府及所屬各機
關學校專戶存管款項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徵收之土地開發影響費。
(二)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以開發區內可建築抵充土地
之價金、協議捐贈收入等利得。
(三)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五、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縣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基地及周遭地區相關公共設施
改善、增建或管理維護所需支出。
(二)管理本專戶相關工作所需業務費用。
六、本專戶款項運用,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七、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將賸餘資金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