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導致民眾建築物、
車輛及其他物品之財產損失,依據消防法第十九條暨行政執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酌予補償,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之補償範圍為消防人員執行救災、救護或人命救助需要,
致破壞非起火戶、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
,對於非起火戶、非救護或非搶救對象,且非可歸責之民眾,於
損失範圍內,依本基準計算,得給予補償。
三、本基準所指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房屋本體部分,符合建築法令規定,且領有合法房
屋證明文件者。
(二)車輛:經依法登記,且領有行車執照者。
(三)其他物品:不具有消費性之動產。
四、申請補償,應檢附以下文件,向本縣消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請求補償之項目、金額清單及照片或錄影等證明資料。
(三)請求建築物之損失者,應另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具備下列其
中之一):
1、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
改良物測量成果圖正本。
2、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
3、房屋稅籍資料。
4、承租人必須提供租賃契約。
5、合法房屋證明。
(四)請求車輛之損失者,應另附下列資料:
1、經依法登記之車籍資料。
2、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求其他物品損失者: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證據,如
申請人支付對價之發票或收據等。
五、損失範圍及程度認定由本縣消防局及申請人現場會勘後填寫損失補
償估算表,若雙方認定不一,則會同花蓮縣建築師公會及花蓮縣室
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代表,至現場實際會勘受損情形,並當場
照相及製作紀錄(附表一)或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估價。
前項無爭議案件由本縣消防局核定;對於有爭議或重大火災衍生之
補償申請案件提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
本基準審查委員會作業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六、損失之估算方法及計算:
(一)建築物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每坪重置成本×(1-經歷年數×每年
折舊率)×重建總坪數×70%。
2、前計算式中,房屋本體部分之「每坪重置成本」參考「花
蓮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之單價下限(附
表二);「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參考「花蓮縣
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附表三)
。
3、建築物已逾耐用年數,依殘存價值之50﹪酌予補償。
4、房屋本體以外之建築物損失,依損失價格之50%酌予補償。
(二)車輛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修復價格×70%。
2、前計算式中,修復價格以修復發票或收據為準。
(三)其他物品損失部分
1、計算方式:補償金額=取得價格×殘存率×70%。
2、前計算式中,「取得價格」以可證明物品於購買時價格之
證據為準,如申請人支付對價之發票或收據等。
3、前計算式中,「殘存率」= (最低使用年限-物品已使用
年限)/最低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參酌損失發生當
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財物標準分類」,超過使用
年限或殘存率低於50%者以50%計。
4、若無法提出取得價格,以民眾提出申請後,參考火災發生
時市價訂定參考價格,殘存率即以50%計算。
七、補償案件依事故個案審查,若同一案件有二位以上補償對象,於額
度內依比例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