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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裁罰基準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搶字第1070010595B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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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裁罰基準表

項次

違反事項

裁罰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

(新臺幣:元)

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隊員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本縣管制山域登山且無領隊帶領。)

第九條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

隊員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隊員脫隊或未遵從領隊帶領。)

第九條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

領隊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領隊或隊員一人應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並領有相關證照。)

第九條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

領隊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領隊未依登山計畫執行任務或隊員發生意外未負緊急救護及照顧之責。)

第九條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

領隊違反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領隊未為本人及隊員辦理登山綜合保險。)

第九條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進入管制山域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擅自改變登山活動路線範圍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須變更登山計畫者,未以所持通訊設備向原申請機關報備。)

第十一條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六千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一萬八千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二萬四千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三萬元。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進入未開放之山域步道及自行開闢路徑。)

第十一條

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六千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一萬八千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二萬四千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三萬元。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五條規定(進入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從事登山活動,未攜帶第五條所規定裝備。)

第十二條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三千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六千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九千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一萬五千元。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公告禁止期間內進入管制山域,或已進入者未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撤離。)

第十條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一萬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二萬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三萬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四萬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五萬元。

從事登山活動者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無故拒絕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查核、檢驗入山或入園許可等相關文件資料或拒絕提出者。)

第十三條第二項

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1.第一次違反裁罰:三千元。

2.第二次違反裁罰:六千元。

3.第三次違反裁罰:九千元。

4.第四次違反裁罰:一萬二千元。

5.第五次以上違反裁罰:一萬五千元。

備註:

1、所稱第一次裁罰至第五次裁罰,指同一違規主體及同一違規事件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累積,如已逾五次裁罰,則以最高額度進行裁罰。

2、違規次數以自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事實當日起,追溯至前五年內違反相同條款裁罰為次數計算基準。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