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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2: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租稅優惠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7020813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方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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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自治條例依住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第 三 條  經本府依本法及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規定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坐落土地,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租稅優惠之期限,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位於同一地號之土地或同一建號房屋之使用,經認定僅部分合於第三條規定者,依合於規定之使用面積比率計算地價稅及房屋稅。

 

第 六 條  合於第三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公益出租人應於本府認定為公益出租人當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第 七 條  適用本自治條例租稅優惠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地價稅自次年(期)恢復課徵;房屋稅自次月恢復課徵。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