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機關對於法定俸給以外各項給與之支給,應確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第七點規定辦理。
二、加班之核派,應從嚴從實。職員、約聘僱人員加班費之支給每人每月不超過二十小
時,超過部分,採補休方式。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之加班依「花蓮縣政府
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規定辦理。機關人事單位應加強加班出
勤之查核,如有不實情事應依規定辦理。
三、縣負擔(收支對列除外)及本縣基金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員額應嚴加管控,如遇出
缺應由人事處及行政暨研考處列管不得逕自遞補人員。若因推動業務窒礙,應專案
簽會人事處(行研處或府外局行政科)、財政處與主計處,並經一層核准後始得進用。
各機關推動重大新興業務,如有新增臨時人員需求,應就現有業務按下列方式確實
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應先覓妥財源專案簽會人事處(行研處或府外局行
政科)、財政處與主計處,並經一層核准後始得新增。
(一)所辦業務繼續辦理之必要性及組織人力負荷情形。
(二)非屬機關核心業務,且具計畫性、階段性者,改以其他替代性人力措施辦理。
(三)以委託外包方式辦理。
(四)以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工等人力替代措施辦理。
各機關(單位)如有以中央補助或收支對列僱用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得由縣負擔預算
原僱用人員調用充任。原僱用人員職缺及人力得由該機關(單位)依現有人力調整業
務。
四、水電、油料、文具用品、紙張、影印、傳真機等事務性設備耗材及通訊費之使用應
本節約及節能原則辦理,並落實推動政府機關、學校紙杯減量方案;各種文件以電
子下載為原則,如須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各種節令慶典、活動,
不得舖張;不得辦理非必要之禮品採購及聯誼餐敘;確有必要辦理之訓練、考察、
研討會,亦應儘量節省,以避免有浪費、消化預算之情事。
五、出差之派遣,應嚴加控管,並確實依照本府員工公(出)差管制要點辦理。
六、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以不供應餐點為原則,逾用餐時間或會議邀請外
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則可由機關視實際需要於預算額度內
提供點心、水果或餐盒。
七、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各項會議及講習(含觀摩)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
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
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膳雜費用仍依行
政院103年7月7日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前之報支標準辦理。
(二)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三)不得攜眷參加。
(四)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對象主要
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但主管機關仍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
核。
(五)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
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八、補(捐)助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辦理各項活動,對浮濫不經濟之補助應予檢討,其
補助金額(含本府及所屬)以不得高於實支數八成為原則,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
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九、除新增人員致增加設備外,原有設備以汰舊換新為原則,不予新增。汰舊換新係指
已達報廢年限且不堪使用條件者(係指無法修復或修復費用太高等),二項同時符合
始予以汰換。換新之設備業務上足以運作即可,本節約及節能原則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採購。
十、各機關學校辦理財物、勞務採購,應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
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
十一、預列上級政府補助本縣配合款部分,應按上級政府核定情形核實辦理追加減預算。
十二、縣負擔工程發包節餘款,其金額超過十萬元者,除符合原工作計畫用途,並經專
案報奉核准者外,一律不得動支。
十三、所有代收代辦經費,已辦理完成者其賸餘款不得移用,一律清理繳庫或依規定繳
回委辦機關。
十四、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符合預算法規定,不得申請動支,已核定分配預備金及統籌
科目經費,如有節餘,應停止支用。
十五、預算中原由縣庫支應之新增計畫或原代辦經費移編之計畫等,如年度進行中另獲
上級政府補助者,原編列預算應予辦理追減或停止動支。
十六、中央補助相關業務之工作計畫實支數不得超過計畫型補助收入,實收數若有超支
情形,則照數扣減該局處基準需求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