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花蓮縣辦理社區大學,推展民眾終身學
習、提升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十三條規定設置花蓮縣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
教育處副處長兼任,處長、副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科長兼任,其他行政工作
人員由終身教育科人員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
機關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
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