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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花蓮縣青年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青字第 110023566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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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青年創業,培養青年人才,促進社會發展,提升
    本府政策之創新性及可行性,並強化輔導及知識建構,以達到創造多元產業發展新機會之
    目標,成立青年發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定訂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青年政策建言平台,蒐集並了解青年意見。
   (二)建立多元管道培力人才,增進青年公共參與能力。
   (三)研析青年關心議題並提出政策及建議。
   (四)輔導青年創業。
   (五)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縣長
    指派人員兼任,並由農業處、文化局、觀光處、教育處、建設處、社會處、民政處、環保局、
    原住民行政處、客家事務處、地方稅務局等局處長擔任本府派任委員,其餘委員由具公共參
    與熱誠,關心花蓮在地議題,就讀、就業或設籍於花蓮縣境內於專業領域具影響力,在學青
    年及社會各界賢達人士聘任之。

四、本會委員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
    止。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應於會前完成請假程序。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學者專家或各民間團體代表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本
    會關於具體政策及建議之決議,得以本府名義送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參採。

八、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
    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之。

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青年發展中心執行長擔任,並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花蓮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