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青年政策,重視青年人力資源運用,輔導
青年返鄉就業及創業,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增進青年福祉,強化花蓮競
爭力,設立花蓮縣政府青年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府推動青年發展相關政策。
(二)整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推展青年發展之資源。
(三)建立本府產官學合作關係。
(四)配合中央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相關政策推動。
(五)本縣青年發展相關計畫及事業提案之審議。
(六)成立並管理青創基地。
(七)執行青年發展諮詢委員會決議事項。
(八)成立青年創業基金專戶,並執行專戶指定之工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青年發展建構與推動事項。
三、本中心採臨時任務編組,配置下列人員:
(一)置執行長若干人,由縣長指派人員兼任或外聘適當之人員擔任。
(二)置服務員若干人,視業務需要由本府各單位遴選熟悉法令、業務之人員
派駐。
(三)置志工若干人,由本中心執行長邀請地方熱心人士協助服務工作。
四、本中心所有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成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