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減少排放空氣污染物,提昇環境空氣品質,並朝低碳城市邁進,依據「花
蓮縣105-108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核定預算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補助及鼓
勵民眾購買電動機車。
附「108年度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淘汰二行程宣導報廢獎勵金補助計畫注意事
項」乙份。
二、本縣環境保護局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新增辦理淘汰二行程機車宣
導報廢獎勵金補助計畫,補助花蓮縣機車業宣導並協助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
改善空氣污染。
三、預計補助機車業宣導報廢二行程機車1,390輛,每輛500元。
註:本縣環境保護局將依送件日順序核撥補助金額。
四、(一)申請補助之機車業,應於10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間協助二行程機車完
成報廢及回收,並將相關補助申請文件於108年12月31日(含)前送至
本局辦理(郵戳為憑), 逾期即不予受理。
(二)收件地址:(970)花蓮縣民權路123號空氣噪音汙染防制科(機車定檢汰
舊補助)收。
五、(一)補助對象係指登記於本縣之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售、維修,並取得政
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之機車業,並於補助期間內(108年5月1日-
108年12月31日)協助民眾完成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
回收車體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二行程機車(92年12月31日前出
廠)。
(二)僅受理108年5月1日-108年12月31日間報廢及回行程機車資料。
六、機車業配合宣導並協助民眾完成報廢及回收二行程機車者,得向登記所在地
之主管機關申請宣導報廢獎勵金,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七、(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宣導報廢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中央主管機關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
影本、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文件日期
應為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後)。
(三)機車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銀行或郵局名稱、銀行分行別、撥款帳
號及帳戶名稱必須清晰可辨識,請勿附上久未使用、外幣或有價證券
之存摺影本);如欲提供負責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請填寫授權聲
明。
(四)二行程機車照片(車牌號碼及機車業店面應清晰可辨)。
(五)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公司所在地應於花蓮縣,且營業項目應
為從事機車及其零件銷售、維修)。
(六)其他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指定之證明文件。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
核章應清晰可供辨認。
(七)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供相關申請表單亦可適用;惟各項證明文件內
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供辨認。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受理上述申請文件後,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應
即通知申請補助者補正,補正次數以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30日;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但經本局同意延長補正期限或再次
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九、申請補助案件採分批審查,經審查後補助文件符合規定者,將於60天內完成
補助撥款作業。
十、本縣環境保護局於審查時,將不定期搭配一定比例進行查核作業,以確保機
車行有配合宣導並協助民眾完成報廢及回收二行程機車的事實,俾利確認補
助款領取情形。
十一、申請補助者如提供不正確資料、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款者,撤
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十二、(一)本計畫自108年5月1日起實施,補助受理期限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其餘未規定之事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新公告之108年度「淘汰
二行程機車宣導報廢獎勵金補助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