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於花蓮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整,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施放高空煙火及爆音類之一般爆竹煙火。但元旦及其前一日、春節(農曆除夕至一月
五日)、天日節(農曆一月九日)、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中元節、中秋節、國慶
日、臺灣光復節等節日全日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不予管制。
(二)使用擴音設施從事神壇、廟會、婚喪及祭典等民俗活動。
(三)使用擴音設施從事夜市攤販及其他各類商業廣告行為(含商業廣告廣告車)。
(四)使用動力機械於第一、二、三(特)類噪音管制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
行為。
(五)使用動力機械進行一般房屋之裝修工程。
(六)使用動力機械從事營建工程。(屬連續性或必要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
者不在此限)。
(七)非營業用卡拉ok之使用。非營業用卡拉OK,係指未登記「視聽歌唱業」營業項目之營
業場所及其他非營業場所,而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者。
二、於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限期改善之場所、工程及設施,於查驗時違反以變更噪音發生源操
作條件作為改善措施並承諾後續以此操作條件運作者,全日不得有未依承諾運轉噪音發 生源
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
三、營建工程施工現場應備妥核准文件備查並應採行適當之噪音防制措施(例如隔音牆、隔音布
、消音隔屏、消音屋、防振襯墊、隔音罩等設施或其他具有減音功能之措施)。
四、於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有使用未認證之排氣
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行為。
五、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
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