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鄉(鎮、市)公所落實辦理山坡地查
報、取締業務,以期減少山坡地違規及超限利用案件,並考核其業務執行成
效,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三、督導考核作業如下:
(一)自我考核: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相關業務主管應對其負責之業務
積極規劃辦理並隨時督導,如有缺失則謀求改進,其各項作業紀錄表
等文件,均應妥存,俾供本府不定期查核。
(二)年度考核:本府考核小組督導縣內各鄉(鎮、市)公所承辦本要點一
各項有關業務,並於每年十一月間辦理執行成效考評,其督導情形均
應詳實記載於紀錄簿。
四、前點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農業發展處處長兼任,另委員若干人,
由本府農業發展處擇派兼任之,必要時,得聘請本府水土保持服務團或相關
專家學者予以協助。
五、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
(一)書面資料:督導各鄉(鎮、市)公所提出之山坡地業務書面資料。
(二)實地督導:督導各鄉(鎮、市)公所平時管理、巡查路線,必要時得抽查巡查路線。
年花蓮縣山坡地業務督導考核表
受考核鄉鎮: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考 核 項 目 |
配分 |
得 分 |
辦理情形 |
備 註 |
1 |
查報違規使用案件之處理 |
30﹪ |
|
□優良
□良好
□待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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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配合超限利用案件之處理 |
20﹪ |
|
□優良
□良好
□待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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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級交查山坡地違規、資訊案件之處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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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
□良好
□待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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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土保持教育訓練及宣導成果之處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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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
□良好
□待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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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作業配合及經費運用情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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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
□良好
□待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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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業務思維創新、提升行政效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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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
□良好
□待加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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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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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排 名 序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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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委 員 姓 名 |
(簽名) |
六、奬懲標準:
(一)考核總成績:
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三萬五千元、第二名獎勵
金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第四名獎勵金五千元,所需經費,
編列年度預算,由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二)承辦業務成績:為對執行本項業務認真、付出之人員予以獎勵並責成
業務承辦人負責之態度,建議各鄉鎮公所適度給予獎懲,其參考標準
如下:
1、主辦人成績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者嘉獎
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2、主辦人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不予獎勵。
3、主辦人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其課長各申誡一次。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課長及主辦人各申誡二次。
七、考核成績作為各鄉(鎮、市)公所年終考績及次年度預算補助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