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及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時間:自公告日起至 109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加強家禽飼養場防疫措施,防範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及新城
病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本縣轄區內之家禽飼養場所。
四、實施內容:飼養場所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飼養場所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
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與膠鞋。場區、
辦公室及每棟動物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
毒用。消毒劑應每日或視使用情形定期更換或調整。
(二)車輛、器械、機具及其他運輸設施進出場區,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程
序。需備有工作日誌,逐日記載人員、車輛進出管制等事項。
(三)周圍環境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毒與驅除病媒。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
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進行全場
徹底消毒,至少每週一次。
(四)飼養場所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
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接種及消毒措施(包
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
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 ,以供 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五)動物舍空出時,必須徹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二週以上才能引
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一次。
(六)家禽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設施,並於候鳥渡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
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家禽,且不與水禽類混養為原則。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
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所在地之鄉、鎮、市公
所動物防疫人員或本縣動植物防疫所報告並劃定隔離區,場內所有動物
一律禁止移動,動物舍用具、車輛及動物排泄物應予以嚴密消毒。同時
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
疾病擴散。
(八)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
每日清洗消毒。
(九)依「新城病檢驗方法」判定之新城病家禽案例場,除全場採行移動管制
,並撲殺發病之家禽外,同時應對場內其餘家禽採取全面疫苗補強,距
該次補強時間2週後,且經臨床檢查無異常症狀後,則可解除移動管制
,恢復為一般場進行管理;水禽若感染新城病強毒株,亦比照前述措施
辦理。未接種新城病疫苗而發生新城病撲殺時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不予補償。
(十)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
病防治條 例第十四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
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未依公告規定辦理致所飼養動物發生疫病而
撲殺時,將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