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通用計程車隊所屬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於營運期間服
務本縣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客(以下簡稱行動不便者)熱心服務者,依據交通部公路公共
運輸多元提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公開徵求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所屬駕
駛人並持有愛心悠遊卡機。
前項業者應與本府簽訂「無障礙計程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
四、駕駛人於當年度本府通知日至當年度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格者,得透過業者向本府
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
所列之違規行為者。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並掣開罰單者。
(四)當月份載運行動不便者之趟次,須達四十趟次以上,本營運實績須經本府查證屬實者。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趟次得依行動不便者及駕駛人比例定期檢討
五、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營運實績,得由業者檢附「花蓮縣通用計程車行動不便者搭乘紀錄
表」(以下簡稱行車表如附件)及愛心悠遊卡刷卡紀錄或其他可供驗證資料,併同營運月報
按月提送本府查核;但趟次資料不完整或經驗證不實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六、駕駛人經審查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者,每車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整,每月最高新臺
幣五千元整,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七、駕駛人應備下列文件,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得透過業者申請該年度營運獎勵金:
(一)補助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通用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申請表。
(二)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花蓮縣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四)通用計程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通用計程車之結訓證書影本。
(六)電匯轉帳者,檢附申請駕駛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本府受理申請後得轉送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查核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文件。
八、申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ㄧ者,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申請表未簽名、檢具文件不齊或模糊不清 無法審核,經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申請日期已逾第七點所定期限。
(四)申請文件及所填列紀錄表資料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五)其他不符合補助要點及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已獲核發營運獎勵金者,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交通部、其他機關或本府相關單位
計畫補助者,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已發放之營運獎勵金,逾期未返還
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府逐年向交通部
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