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暨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轄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為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並鼓勵所屬同仁積極從事
研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轄機關(單位)、學校對本身業務發展及符合本府施政計畫
提出自行研究報告或具體興革建議者(以下簡稱自行研究報告),
除自行訂有獎勵規定,從其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三、自行研究報告,其內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
以獎勵: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

(三)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

(四)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五)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
 

四、自行研究案件應於年度開始檢具自行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件一)
,提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以下簡稱行政暨研考處)列管,並依通
知時間內完成自行研究報告(一式十份),送交行政暨研考處參加
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故撤銷或變更項目者應備文函
送行政暨研考處備查。

 

五、自行研究報告應以A4紙張,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相關格式如下:

(一)封面(如附件二)及封底。

(二)報告主文前附研究報告提要表(如附件三)。

(三)主要內容應包括:

1、研究之摘要(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重要發現、
主要建議及政策意涵)。

2、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

3、研究方法(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與過程)。

4、研究發現。

5、結論與建議(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

6、註釋(須註明資料來源或出處)。

7、附錄(包含調查問卷、各項會議紀錄、相關統計資料、法規
、文件及圖表等重要
參考資料)。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之自行研究報告,本府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六、自行研究案件評審,由行政暨研考處依申請獎勵之研究案件類別
及件數,簽請縣長遴聘府內(含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
務人員及府外學者專家五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指定評審委員
一人擔任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府外評審委員除依當
年度花蓮縣預算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規定按件(篇)支給審查費,如
出席參加審查會議支給出席費外,並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七、視研究報告(初稿)性質,由本府召開審查會議,提請評審委員進行
期初「主題選擇」及「資料蒐集」與期中「整理歸納」和「形成結
論」兩次初審,並於期末將研究報告送請評審委員填具評審表(如
附件四),併同該報告擇期召開評審會議複審,如有需要得實地查
證或邀請研究人員列席說明或書面說明。

 

八、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標準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五。

(二)研究方法與過程:占百分之三十。

(三)報告撰寫(報告架構、文字修辭):占百分之二十五。

(四)研究結論與建議:占百分之四十。
 

九、自行研究案件評定獎勵(包括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如下:

(一)優等獎(九十分(含)以上者):獎勵金新臺幣(以下同)一
萬五千元或行政獎勵記功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二)甲等獎(八十五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獎勵金八千元
或行政獎勵記功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三)乙等獎(八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獎勵金五千元
或行政獎勵嘉獎二次,並得頒發獎狀。

(四)佳作獎(七十分(含)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獎勵金二千元或
行政獎勵嘉獎一次,並得頒發獎狀。

(五)鼓勵獎(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由研究單位自行獎勵。
 

十、前點評獎依規定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兩種獎勵由受獎人擇一核
給。但若礙於財政狀況,無法編列獎金經費時,全部改採行政獎勵
辦理敘獎。二人以上之集體研究案件,以核發獎勵金為原則,由全
體研究人員平均分配其獎金;倘若因獲獎件數過多,經費不敷支應
時,得依評分高者之意願優先分配獎勵金,其餘另行簽奉核給行
政獎勵,研究人員不得異議。

 

十一、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之獎勵應予
  追回或撤銷:

(一)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

(二)屬於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究之結果。

(四)抄襲他人著作。
 

十二、經本府敘獎之自行研究報告,所提之建議事項由研究單位人員依
  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自行研究報告參採追蹤情形,由行政暨研考處函請有關機關填
報研究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如附件五)。

 

十三、經評獎有案之自行研究報告,得由本府擇優彙編自行研究選輯,
  分送相關單位參閱。

 

十四、研究報告經評審獎勵後,交付機關執行如獲重大績效者,對原研
  究人員及執行公務有功人員,得依具體事蹟簽報本府另予適當獎勵。

 

十五、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在本府年度預算施政計畫綜合業務-研究
  發展及行政革新項下支應。

 

十六、各機關對於評定獎勵之報告,應以書面將評決結果轉知研究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