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營造良好投資環境,提振地方經濟發展,是花蓮縣政府長期以來努
力的目標,為了讓投資者能有一站到底之全方位服務,特別成立單一
窗口,為有意至花蓮的投資者,提供行政作業上的全面協助,特訂定
本作業要點。
二、重大投資案件範圍:
(一)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規定者。
(二)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以投資金額五千萬元以上 [不含土
地] 為原則),經簽奉核定者。
(三)奉首長裁(指)示之投資案件。
三、單一窗口作業流程:
(一)重大投資案件經本府聯審小組審核通過,列入重大投資案件並通知
行政暨研考處,總收發收文後於重大投資案件,加蓋重大投資案件
列管章後(如附件一),由行政暨研考處登記列管。
(二)行政暨研考處加蓋專案列管章(如附件二)登錄列管字號,並填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件三)送各主辦單位,依時限列管稽催。
四、列管期程:中央法規明定各申辦、審查完成時限者,依其規定,中央
未定者依照「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管制實施要點」。
五、重大投資案件各階段單一窗口:如(附件四)。
六、獎懲規定:依據「花蓮縣政府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作業要點」。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