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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立法理由:
1090325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090325花蓮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附表.pdf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為使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對自費項目之收費基準有所遵循
,特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之所屬衛生機構為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及本縣慢性病防治所。
第 四 條 本縣衛生局及所屬衛生機構自費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