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促進花蓮縣(下稱本縣)公共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
務,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協調管理之體系,整合本縣不同體系間公共圖書
館之資源與服務為宗旨。特設立「花蓮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營運體系與資源整合機制。
(二)審議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
(三)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制度及鄉鎮評鑑機制。
(四)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館員培育暨升遷獎勵機制。
(五)爭取籌建新總館以及鄉鎮市圖書館購書經費與資源。
(六)審議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本縣文化局局長兼任;本縣各鄉鎮市長為當然委員,隨本職
進退。其餘委員得邀請與圖書館事業發展相關之花蓮縣政府局處首長、專
家學者、社會賢達及企業家等擔任,任期為一年。
四、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主席及委員無法出席會議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五、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及企業家得依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另支給相關費用。
六、本委員會行政事務由本縣文化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