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情事,準用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無效票之認定,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 之;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 同數者,該選舉票、罷免票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