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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暨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暨所轄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為辦理自行研究發展案件之評審及獎勵,並鼓勵所屬同仁積極從事研
    究發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轄機關 (單位) 、學校對本身業務發展及符合本府施政計畫提
    出自行研究報告或具體興革建議者 (以下簡稱自行研究報告) ,除自
    行訂有獎勵規定,從其規定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


三、自行研究報告,其內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
    勵:
 (一) 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
 (二) 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
 (三) 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
 (四) 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五) 對於機關業務或行政管理提出著作具有特殊學術價值。


四、自行研究分為「年度計畫研究」及「平時研究」兩種:
 (一) 年度計畫研究:係指本府及各機關於年度開始前,配合施政目標提
      出下年度同仁自行研究計畫,經機關首長核定者。
 (二) 平時研究:係指本府及各機關隨時就業務或服務經驗提出改進建議
      ,以機關名義推薦或個人自行提出者。


五、自行研究案件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檢具自行研究計畫表(如附件一
    ),提報行政暨研考處列管,並於年度結束二個月前完成自行研究報
    告,彙整十份送交本府參加評審作業,經提報之計畫於年度中因故撤
    銷或變更項目者應備文函送本府備查。


六、自行研究報告應以 A4 紙張,採直式由左至右橫書方式繕打編印成冊
    ,相關格式如下:
 (一) 封面 (如附件二) 及封底。
 (二) 報告主文前附成果摘要表 (如附件三) 。
 (三) 主要內容應包括:
      1.研究之摘要 (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重要發現、主要
        建議及政策意涵) 。
      2.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
      3.研究方法 (包含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與過程) 。
      4.研究發現。
      5.結論與建議 (分「立即可行之建議」及「長期性建議」) 。
      6.註釋 (須註明資料來源或出處) 。
      7.附錄 (包含調查問卷、各項會議紀錄、相關統計資料、法規、文
        件及圖表等重要參考資料) 。
      未依前項規定撰述之自行研究報告,本府得不予辦理評獎事宜。


七、自行研究案件評審,由行政暨研考處依申請獎勵之研究案件類別及件
    數,簽請縣長遴聘府內(含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嫻熟業務人員
    及府外學者專家五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並由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擔
    任召集人。府內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審查費,每次評審支
    領之審查費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府外學者專家則
    以每篇審查費支給五百元,如出席參加複審會議得支給出席費二千元
    整。


八、研究報告視其性質送請評審委員初審,填具初審意見表 (如附件四)
    ,併同原報告擇期召開評審會議複審,如有需要得實地查證或邀請研
    究人員列席說明或書面說明。


九、自行研究案件評審標準如下:
 (一) 研究主題:佔百分之五。
 (二) 研究方法與過程:佔百分之三十。
 (三) 報告撰寫 (報告架構、文字修辭) :佔百分之二十五。
 (四) 研究結論與建議:佔百分之四十。


十、自行研究案件評定獎勵 (包括獎勵金或行政獎勵) 如下:
 (一) 優等獎 (九十分以上者) :獎勵金最高二萬元或記功二次。
 (二) 甲等獎 (八十五分以上者) :獎勵金最高一萬元或記功一次。
 (三) 乙等獎 (八十分以上者) :獎勵金最高五仟元或嘉獎二次。
 (四) 佳作獎 (七十分以上者) :獎勵金最高一千元或嘉獎一次。
 (五) 鼓勵獎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由研究單位自行獎勵。


十一、前項評獎依規定發給獎勵金或行政獎勵,兩種獎勵僅擇一核給。除
      研究人員主動提出申請行政獎勵之意願或行政暨研考處判定以核給
      行政獎勵為宜外,餘皆以核發獎勵金為原則。二人以上之集體研究
      案件,以核發獎勵金為原則;倘若因獲獎件數過多,經費不敷支應
      時,得以評分高者優先分配獎勵金,其餘另行簽奉核給行政獎勵,
      研究人員不得異議。


十二、自行研究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評獎,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
      回或撤銷:
   (一) 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者。
   (二) 已奉上級政府交辦提報之專業或調查結果之資料。
   (三) 機關現行行政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究之結果。
   (四) 屬於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五) 抄襲他人著作者。


十三、經本府敘獎之自行研究報告,所提之建議事項由研究單位人員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參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自行研究報告參採追蹤情形,由行政暨研考處函請有關機關填報成
      果參採情形調查表(如附件五)。


十四、經評獎有案之自行研究報告,得由本府擇優彙編自行研究選輯,分
      送相關單位參閱。


十五、研究報告經評審獎勵後,交付機關執行如獲重大績效者,對原研究
      人員及執行公務有功人員,得依具體事蹟簽報本府另予適當獎勵。


十六、本要點所需各項費用,在本府年度預算施政計畫綜合業務-研究發
      展及行政革新項下支應。


十七、各機關對於評定獎勵之報告,應以書面將評決結果轉知研究人員。


十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