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五 條 本府置參議六人,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
核、協調本府各處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消防、文化、環
保、衛生管理及稅捐稽徵等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等事
項。
本府置消費者保護官,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消費
者保護事項。
本府置秘書,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府機要、核
稿暨所屬一級機關警政、消防、文化、環保、衛生管理及
稅捐稽徵等核稿事項。
第 六 條 本府設下列各處,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處:掌理自治行政、戶政、公共造產及合辦事
業、宗教、禮俗、調解、殯喪、忠烈及忠靈祠管理
、兵役行政及總動員業務等事項。
二、財政處:掌理財稅行政、公有財產、公債、公庫、
出納、地方金融管理、菸酒管理等事項。
三、建設處:掌理道路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下
水道工程及管理、水利工程、土石採取、公共設施
、交通行政、水權登記、建築及使用管理、違章建
築、工業、商業、礦業、零售市場、攤販管理、公
用事業、公營事業、公平交易、都市計畫、國民住
宅等事項。
四、農業發展處:掌理農業行政、農林漁牧之產銷、農
漁會輔導、農業金融管理、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
農藥管理、自然生態保育、休閒農漁業、休閒農業
景觀工程、水土保持及農路管理維護等事項。
五、地政處:掌理地籍、地權、地價、地用、土地重劃
、測量及一般土地行政等事項。
六、社會處: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
會工作、勞工行政、勞資關係、合作行政、人民團
體輔導等事項。
七、觀光旅遊處:掌理觀光旅遊規劃、開發、管理、行
銷宣傳、觀光地區船舶管理、觀光地區遊憩設施、
風景區綠美化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八、原住民行政處:掌理原住民行政、生活輔導、文化
保存與維護、部落環境發展、經濟事業改善、人力
資源、法律扶助、原住民保留地管理與開發利用及
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等事項。
九、教育處:掌理學前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特
殊教育、國民體育及其他教育行政事務之興辦與管
理等事項。
十、客家事務處:掌理客家產業輔導、文化保存、客家
民俗技藝、客家教育與人才培育等事項。
十一、行政暨研考處:掌理印信、文書、檔案、庶務、
法制及行政爭訟、公共關係、新聞行政、有線電
視、縣政設計規劃、研究發展、管制考核、為民
服務、政府採購及其他綜合業務等事項。
前項各處掌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必要時得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調整之。
第 七 條 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及秘書長之
指導,分別掌理各該處業務。各處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
長處理事務。
本府置科長、技正、專員、督學、社會工作師、營養師、
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第 八 條 本府設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
、地方稅務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其組織規程由本府定之。
第 十七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