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
並維護收視戶權益,特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
花蓮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收費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訂頒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審核轄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報之收視費用。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暨其施行細則有關收費標準之法令、規範等研
提建議事項。

(三)其他與有線電視收費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置委員九人,除本府消費
者保護官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下列人員擔任之:

(一)傳播學者專家二人。

(二)會計學者專家二人。

(三)財經學者專家一人。

(四)法律學者專家一人。

(五)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未滿無法執行職務時,應另
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任滿為止。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定期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人請假時,由出席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
任他人代理。

六、本會委員對於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自
行迴避。若有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原
因及事實,依同法第三十三條,向本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由本委員會決議之。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必要時並得邀
請轄內或轄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公、協、會或相關社團
列席陳述意見;但應於表決前退席。

八、有線電視系統申報收視費用時,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二)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三)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委員會指定之文件。

九、本會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審核作業,並公告收視費用及副知
中央主管機關。

十、本委員會,所作之決定,以本府名義行文。

十一、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至三人,由執行秘書遴選相關人
員派兼任。

十二、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等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行政暨研考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